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所以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是基于快速有效的救助病人的考虑,并非你想的那样对医疗过错予以免责。因为在紧急情况下抢救垂危患者,采取通常的治疗手段很难起到救治的效果,但采取非常规治疗手段,个人的体质及病情对此的适应差异很大,极有可能出现异常情况。如果认定这种采取紧急医学措施是医疗事故,那么将会导致医生出现过分保守治疗的倾向,那么病人就可能错过治疗时机,生命不保。当然,如果医生在治疗过程中,采取了不符合医学原理的措施,导致医疗事故,那当然得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是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了不良后果,此种情况医护人员不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这是因为,现阶段医学还没有成为一门完全精确的科学,特别是像输血这样十分精细复杂的治疗措施,极容易产生一些医务人员所无法预知的感染等危害后果。如果要求医务人员就这样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同样,那么将会导致医务人员出现过分保守治疗的倾向,不能大胆及时地根据医学常规运用一些通常有效的治疗手段。实践中,因为输血感染问题引发的纠纷很多,在这里需要强调要正确区分输血感染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的,还是在医务人员完全遵守了相关规则的情况下,仍然发生了难以避免的损害后果。如果属于医务人员在输血问题上的过失,那么就应该构成医疗事故,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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