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大渡口区的周先生自2007年6月25日受聘于某机械制造厂任数控工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机械制造厂也未给周先生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10月12日,周先生因机械制造厂强迫元旦加班,且不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故委托重庆法律服务网劳动法律师廖正远代理向重庆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即机械制造厂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计算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支付加班工资等。
【法院审理】
被申请人机械制造厂不服上述裁决书,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不予支付周先生11个月的双倍工资。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在于用人单位(案件原告)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支付多长时间的双倍工资?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审判法官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最多可主张赔偿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机械制造厂最后服判并已经履行判决义务。
【判决理由】
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设立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从而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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