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男与李女于1995年6月2日登记结婚。1994年1月1日,张男购买一房产,总价款为20万元,购房时张年男已付款8万元,向银行按揭贷款12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向银行还清了贷款。2004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在离婚当中,男女双方因上述房产如何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起诉至人民法院。
李女认为 :此房虽为张男婚前所购,但还贷款在婚后,并且双方共同生活达八年以上,故此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虽然下岗,但在家照料老人和孩子,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
(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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