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所买房屋的归属 北京婚姻法律师


张男与李女于1995年6月2日登记结婚。1994年1月1日,张男购买一房产,总价款为20万元,购房时张年男已付款8万元,向银行按揭贷款12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向银行还清了贷款。2004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在离婚当中,男女双方因上述房产如何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起诉至人民法院。
张男认为:此房产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用于还贷的款项大多为自己所发的工资。女方由于下岗,其所发工资仅够其个人生活费,故此上述房产应为我男方的个人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房系男方婚前所购,房屋产权证取得在婚前,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故此房产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无论在家劳动,还是在外劳动,如双方对婚后财产无约定,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双方的共同还贷行为,应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男方的婚前个人债务。故此,婚后所还12万元贷款及利息为夫妻财产。财产分割时,男方应补偿女方6万元及相应利息。
李女认为 :此房虽为张男婚前所购,但还贷款在婚后,并且双方共同生活达八年以上,故此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虽然下岗,但在家照料老人和孩子,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
(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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