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及办理程序


一、鉴定范围:

1,工伤评残、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更换辅助器具确认、复查鉴定。范围包括:所有辖区内单位职工及政策规定予以鉴定的伤残职工。

2,职工因病提前退休(职)及医疗期满的鉴定范围包括:中央单位、区属单位、三资企业、民办无主管等单位。

二、鉴定依据:

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国标GB/T16180——2006)

 


3,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劳鉴发[2003]193号)
 
 

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社劳鉴发[2003]192号)

三、鉴定程序及时限:

1,病伤职工医疗期满或者基本治愈的,申请人提出工伤评残、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更换辅助器具确认、因病提前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期满和复查鉴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等。

如上述资料不完整的,西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的10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30日内补正全部资料,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2,西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相关专业的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时医疗专家组级应填写《医疗专家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提出鉴定意见。

医疗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应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或职工。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6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到西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职工做进一步医学检查和补正检查结果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企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按西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90日内,职工没有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病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责任追究

1、未按程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科里规章制度扣减相应分数。

2、发生严重责任事故,按局里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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