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没写借条能要回吗——银行汇单和手机短信证明借贷关系


 
 
  张女士家住宁波江东,今年47岁。2006年5月以来的3年间,她的好友李先生陆陆续续提出了借款要求。由于彼此关系很好,她前后20次通过银行汇款,借给李先生80.3万元,都没让对方写借条。

  从今年6月开始,张女士拨打李先生的手机,发现再也联系不上他了。在朋友的提示下,张女士请了律师,将李先生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无书面借贷合同,但原告提供的个人业务凭证与手机短消息相印证,可视作债权凭证,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负有还款义务。

  因被告经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最终作出缺席判决,判令李先生自判决生效起7天内归还原告张女士借款803000元,并支付自今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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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订:2011-03-03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