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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出处]:http://www.wudingya.com
[发表日期]:2010-01-24
1.手机短信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
手机短信具有不可修改性和闪存封闭性的特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应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所以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电子签名法也明确了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手机短信作为一种电子签名的方式,其证据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
但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提交时应注意注明手机型号、发送接收的时间、发信人的手机号码等,最好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另外,手机短信应还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这样使得手机短信具备更强的证明效力。
2.偷拍偷录的证据合不合法?证据效力如何?
95年最高院有司法解释规定偷拍偷录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2002年4月1日起,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修正,该规定认可了偷拍偷录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合法性。
需要说明的是,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法院是有条件地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前提是:
1、有其他的证据相佐证。
2、合法手段取得。
3、无疑点。
4、对方无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符合上述情况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还需要说明的是上面所说的合法手段取得,指在取得证据时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不得私入别人住宅,不得使用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等
3.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吗?
和手机短信一样,电子邮件也是一种电子签名方式,其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同样也应注意些问题,比如,应注意留存邮件的内容和时间、发件人等信息;如有条件最好通过公证机关证据保全;最好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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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订:2010-04-28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