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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0-01-01
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在26日审议通过《侵权责任法》,并将于明年7月1日起实施。
《侵权责任法》第11章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扬子晚报》报道,这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根据这一规定,以后当某人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时,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因为那极有可能是因为楼内的某一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就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除此之外,建筑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在赔偿后,若有其他责任人,这些赔偿者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就意味着今后如果再出现像上海“楼脆脆”这样的直接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在“物件损害责任”条款下,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若堆放物倒塌造成损害,则堆放人要承担责任。
法律还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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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订:2010-04-29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