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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9-09-22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
一、对不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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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订:2010-05-06 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