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怎样处理
[作者]:
[来源出处]:http://www.wudingya.com
[发表日期]:2009-09-22
劳动部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196号)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按监督程序继续进行处理".

吴丁亚律师团队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手机:13552751245 电话:010-82960237

网址:www.wudingya.com 执业证号W012008112169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德胜置业大厦5号楼8层